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精神,经县级申请、市州初审、省级审核、第三方机构实地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紫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榕江县、从江县、晴隆县、望谟县9个县符合国家贫困县退出条件,同意紫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榕江县、从江县、晴隆县、望谟县9个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