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