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